solemnity 发表于 2003-3-6 14:13:00

《龙岩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br>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br>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p>雷电灾害是十大自然灾害之一。我市地处亚热带气候山区,气候 条件复杂,属雷电灾害多发区,雷电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 大的损失。随着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通信、计算机等大量电子设施的普及和使用,防雷减灾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为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有效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福建省气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龙岩实际,市政府制定了《龙岩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p>龙岩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br>第一章 总则 <p>第一条 为力口强我市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福建省气 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p>第二条 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p>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 <p>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 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 雷减灾组织管理工作,成立防雷减灾机构,并负责 本办法的实施;建设、公安、消防、 电力等部门按 各自的职责, 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 作。 <p>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p>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设雷电灾 害监测和预警系统,提高全社会雷电灾害的防御水 平。 <p>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雷电监测、 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p>第三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p>第七条 建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由持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 承担。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越资质等级承 接防雷工程。 <p>第八条 对一、 二、 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新 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查制 度,气象主管部门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 提出防雷安全设施审查意见。凡不符合防雷设计规 范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 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p>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防雷设计图纸进行建设、 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防雷设计。 <p>第十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参加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及其它防雷场所的竣工验收,并定期对防雷安全设 施进行检测,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p>第十一条 电力和建筑物内设置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通 讯、广电、 医疗等重要电子设备应按国家和行业 有关防雷标准,采取相应的雷电防护措施。<p>第四章 防雷装置检测 <p>第十二条 各类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具体检测工作 由当地的防雷减灾机构统一安排,每年一次。对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 一次,受检单位应予配合。检测合格后, 由当地 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经检测不合格的, 应限期整改。 <p>第十三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书 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p>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持 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 由使用单位 及时维修或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多处理。 <p>第五章 防雷产品管理 <p>第十五条 市级防雷减灾机构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 产品、 防雷材料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禁止使用 未经检测的防雷产品。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 须通过省级计量认证。 <p>第六章 灾情调查 <p>第十六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 统计和鉴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相应 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汇总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防雷 减灾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对雷电 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有参加人身或财产保险 的,应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开具雷电 灾害证明书,作为保险赔偿的依据之一。 <p>第七章 罚则 <p>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福建省气象条例》有关 规定, 由县级以上防雷减灾机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视情况给予3000——5000元罚款;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 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 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 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防 雷减灾机构验收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 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 已有防雷装置,但拒绝当地防雷机构定期 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p>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爆炸、火灾、人员伤亡和国 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给予直 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p>第十九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 事故的, 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 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p>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 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 监测、 预警、 防御 等。 (二)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 置、 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 施的总称。 (三)防雷工程,是指雷电防护的建设项目。 直击雷防护工程: 由接闪器(包括避雷 针、带、线、 网)、 引下线、接地装置以 及其它接连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功 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 由电磁屏蔽、等 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器以 及其它接连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 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 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p>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p>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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