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之五)
【颁布部门】铁道部
【颁布日期】1987年00月00日
【实施日期】1987年00月00日
【正 文】
第六篇 电报通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6—1条 铁路电报通信是传达上级指示命令、办理公务联络、提高列车编组能力并取得依据的重要通信工具。维护工作应保证电报设备正常运用,完成电报信息的准确、迅速传递。
第6—2条 本规则所称的电报设备,包括电传打字机(以下简称电传机)、传真电报机(简称传真机)、载波电报机(以下简称载报机)、中文译码机、汉字终端机、纸带发报机、电报交换机、传真交换机、人工电报机等及其附属设备。
第6—3条 铁路电报电路分普通电报电路(以下简称普报电路)和列车确报电路(以下简称确报电路)两种。普报电路应按多径路、多迂回,分级接续的原则,将干线电报电路(以下简称干线报路)和局线电报电路(以下简称局线报路)构成普报网;
确报电路应按车流方向,在有关分局调度所、编组站、区段站确报所间,构成列车确报网。
第6—4条 普报网将由电传普报网向传真普报网过渡,逐步发展用户传真。
第6—5条 为加强电报设备的维护,各铁路局和分局所在地通信段或电务段应设电报机械室,负责维护和报路管理。
第6—6条 为保证列车确报的迅速传递,确报电报所设置地点一般应在分局调度所和车站站调室(或车号员室)的附近。
第6—7条 确报电路应采用保护电码的电传机,尽快淘汰人工电报机。当报路使用人工电报机时,各报机接收工作电压应尽量调整一致。在改进确报设备时,应考虑规程传输,存储转发,宽行汉字终端设备的运用。
第6—8条 为提高电传机运用效率,铁路局通信段应配备电报交换机,分局所在地电务段必要时也可配备。
第6—9条 电报设备应配置备用电源,当主用电源中断后,保证电报设备能连续使用。
第6—10条 电报设备的接地应按本规则第七篇(通信电源)有关规定连接,电报所单独设置地线时,地线接地电阻须符合标准。
第6—11条 电报机械室应实行轮班包机制,并建立巡回检查制、质量检查验收制等各项制度。
第二章 设备及报路管理第一节 设备管理
第6—12条 电报设备与其它有关设备的维护分界规定如下:
1、通信线路引入电报机械室时,以引入室内第一接线端子分界,该接线端子属于室内设备;
2、电报设备与载波设备在同一通信站时,电报中继电缆以引入载波室的第一接线端子分界;
3、电源线引入电报机械室时,以引入配电盘第一接线端子或主干汇流条末端分界;
4、室间配线电缆、电源线,凡穿越机械室时,其日常整理维护工作均由所经过的有关室分别负责。
第6—13条 电传机发报电源一般为60伏,其正极接地。电传机接入电报交换机时,发报电源应由交换机供给。
第6—14条 电传机的电动机电源在使用直流110伏不接地时,应定期倒换极性;用交流电源时,必须保持整流子的清洁。电传机的电动机回路和信号回路不应合用同一电源。
第6—15条 电报设备的管理应包括主用和倒用设备。倒用设备数量应能满足设备轮修和故障应急倒换的需要,一般规定为:
1、运用中的电传机数量在1~4台时,备一台;5~8台时,备二台;9台以上备百分之二十;传真机只备1~2台。
2、载报机在同一地点设置时,无论数量多少,只备一台;电报交换机应有适当的备用回线数和备用机盘。
3、中文译码机,在业务繁忙的局枢纽可备一台,其它地点不设倒用机。
4、纸带发报机备用数量比照电传机配备原则配置。
5、备用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不得随意拆卸、挪用零件。
第6—16条 变更电报设备的结构、电路连接方式及增减设备使用处所时,属于干线的须经铁道部批准,属于局线的由铁路局或分局批准。有关变更部分均应经过充分试验和性能鉴定,确认不影响全程全网质量后方可变更。
第6—17条 电报机械室应根据电报设备维护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常保持良好。主要仪表配置有:电报标准信号发生器、电报畸变测试仪,双踪示波器、频率计、振荡器、电平表、晶体管测试器、平衡衰耗器等。
电报工区或其他有关维护单位可参照上列仪表适当配备,其数量及管理办法各铁路局自行规定。
第6—18条 电报设备维护单位应备的主要技术资料如下:
1、电报电路构成径路图;
2、室内设备平面图;
3、室内设备布线图;
4、电缆芯线运用台帐;
5、电报设备及主要仪表的电路图、配线图、说明书;
6、设备履历卡片;
7、定期测试记录、设备检查验收记录。第二节 报路管理
第6—19条 干线报路是铁道部到铁路局,铁路局与铁路局间或部指定的报路。
局线报路是本局管内,局管内至外局分局及其以下的报路。
确报报路是本局办理列车确报业务的专用报路,需要时也可以跨局构成。
第6—20条 电报电路包括构成报路的载波通路或其它实回线电路,载报机和电报机。其起止点为从一端电报机至最远端电报机的直达报路。
干线报路中的有关电报设备称干线设备,局线及列车确报中有关电报设备称局线设备。
第6—21条 电传普报网构成原则如下:
1、部对局、局对局以及局对分局间应以载报机直通或转接构成;连接本地区时,可用实回线(其环阻不大于1250欧,绝缘电阻每公里应不小于5兆欧);
2、分局以下在不具备开通载报条件时,其报路应尽量使用实回线,不宜采用幻线;
3、当直通报路在两条以下时,宜使用四路插报机;
4、固定或临时转接的报路,应选择转接段数最少,距离最短的电路,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三段;
5、报路的集中点转接报路较多时,应设置电报交换机。
第6—22条 传真普报网由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三级组成,以下为集线器或终端,采用三类传真机。传真普报网是非话通信专用网,独立于电传普报网和电话网,一般电报、电话用户不接入,仅接入传真机、微机、数据终端等数传用户。
第6—23条 传真普报网分两期建成,第一期建成电路交换制,以立接制拨号方式呼出对方进行传真通信;第二期工程建成存储转发制,要求通信网不但有交换、识别、迂回、优化、全路统一编号、远程管理等组网功能,并具有存储转发、自动纠错的功能,以提高通信效率。
第6—24条 传真普报网应具有良好的数据传输的性能,尽量做到传输损伤不积累。传输电路必须经过数传特性的测试。如传输电平、群时延、抖动、白噪、频率偏移、脉冲杂音、中断、增益和相位突变、误码等,以保传真通信的一次成功率。
第6—25条 确报网构成原则规定如下:
1、确报报路宜采用载波报路,按星形接续和分段接续方式构成;
2、确报报路的集中点在条件具备时,应设置确报交换机。
第6—26条 电报电路的负责单位规定为:
1、报路的上部端站:按本规则长途通信枢纽等级划分,等级高的为上部端站。
2、铁道部或铁路局指定的维修单位。
第6—27条 报路负责单位对全程报路的质量负责,其报路工作职责范围如下:
1、组织全程报路测试、调整,对全程报路进行技术指导;
2、组织处理故障,保证报路畅通;
3、组织和参加报路巡检工作;
4、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不良报路的技术问题。
第6—28条 部、局、分局所在地通信段、电务段电报机械室应选择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管理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报路工程师(技术员),其报路工作职责范围如下:
1、协助、指导包机人做好设备和报路的测试调整工作,使设备和报路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对重要的测试检修项目须亲自参加;
2、发生较大故障时,协助值班人员迅速查明原因,恢复通报;
3、统计分析每月通报质量的考核情况,对发现的载波电路和线路不良等问题,应分别通知有关维修单位进行改善,并经常监督检查其效果;
4、及时分析研究电传变字情况,在技术上指导值班人员,采用措施克服;
5、组织和参加报路活动,提出报路巡检和交流维修经验的建议,不断提高报路质量。
第6—29条 对报路的测试、调整及故障处理,应由上部端站对下部端站进行指挥,下部端站应接受上部端站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在处理故障中,凡涉及载波电路及引入载波室的实回线,应由载波室(联合机械室)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电报机械室(工区)。
同一地区电报机械室(工区)与载波室及电报机房,应有直通联络电话。
第6—30条 开放载波电报的电路,要求质量良好、性能稳定,载报机与载波机的电路衔接点电平应符合质量标准规定。
第6—31条 同一方向需要构成两条以上的直达报路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分别由不同的路由、路别和设备构成。
第6—32条 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幻线电报。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幻线开通电报时,应在电报机的输出端装设电报滤波器,并限制送信电源电压不高于60伏。
第6—33条 使用地区电缆开通报路时,应使用双线,其电源电压不得超过60伏。
第6—34条 当报路严重不良影响正常作报时,报路负责单位应及时倒换电路并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报路监测小组,认真进行测试分析,查找解决,直至恢复正常使用。
第6—35条 电传报路变字是影响电报通信质量的主要因素,是电传报路管理的中心环节。各电务段(通信段)都要组成克服报路变字小组。纵向按枢纽级别进行工作,横向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根据变字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工作。
第6—36条 电传报路交换机必须具有纠错或检错的功能,把报路变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三章 设备维修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6—37条 在进行日常检修工作时,应与使用部门加强联系,注意防止因工作而引起的报路瞬时中断、短路、干扰,以免造成电传变字,检修后须对设备运用性能进行全面试验。
第6—38条 在设备轮修和重点整修中,一般应采用倒机修;分局以下的电报设备轮修有困难时,可在分局或局电报维护单位指导下进行,也可纳入指导单位的轮修计划。
第6—39条 在设备的使用性能上,电报机械室(工区)应接受使用部门的要求和监督;在报路测试和处理故障时,各有关维护单位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第6—40条 备用设备应纳入年表维修,检修周期可较主用设备的规定适当延长。
电报机、中文译码机等设备,按其使用忙闲程度,在铁路局同意下允许适当缩短或延长检修周期。第二节 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
第6—41条 人工电报机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如表所列(表略)。
第6—42条 电传打字电报机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如表所列(表略)。
第6—43条 7700型传真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如表所列(表略)。
第6—44条 OF系列传真机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如表所列(表略)。
第6—45条 纸带发报机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如表所列(表略)。
第6—46条 中文电报译码机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如表所列(表略)。
第6—47条 ISDX传真交换机的检修测试项目和周期规定表所列(表略)。
第6—48条 电报交换机、单双流转换架、测量台、配线架等附属设备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表所列(表略)。
第6—49条 话夹载波电报机及报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表所列(表略)。
第6—50条 多路载波电报机及报路的维修测试项目与周期规定表所列(表略)。
第6—51条 电报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量,每年一次,干燥季节进行。
第四章 质量标准
第6—52条 人工电报机的质量标准规定如表所列(表略)。
第6—53条 机械式电传打字电报机的质量标准规定如表所列(表略)。
第6—54条 电子式电传打字电报机的质量标准规定如表所列(表略)。
第6—55条 纸带发报机的质量标准规定如表所列(表略)。
第6—56条 中文电报译码机的质量标准规定如表所列(表略)。
第6—57条 传真机质量标准规定如表所列(表略)。
第6—58条 载波电报机质量标准规定如表所列(表略)。
第6—59条 电传电报交换机及附属设备质量标准规定如表所列(表略)。
第6—60条 保安器、室内布线及配线架设备的质量标准规定如下:
1、保安器应保持清洁,雨季前、雷雨后检查炭板放电器:板间无烧黑积物,炭素避雷器绝缘片厚度为0.13~0.15毫米,炭片和接线螺丝无生锈,弹力适当,接触良好。
2、保安器的放电管放电电压应为250±40伏,放电螺丝钉尖端与接地板之间的放电间隙应为0.2~0.3毫米。同一回线中两个熔丝管的实测电阻值差≤0.1欧,两个放电管电压值差≤20伏。
3、室内布线绝缘电阻≥20兆欧(甩掉连接设备),布线整齐,地槽内应保持清洁、干燥。
第6—61条 电报机械室配电盘质量标准规定如下:
1、配电盘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绝缘良好,告警装置灵敏可靠,各种电表指示准确。
2、室内设总熔丝和设备熔丝共两级。
3、直流熔丝熔断电流值不应超过实际使用最高负载电流的1.5~2.0倍,交流熔丝的熔断电流值不应超过实际使用最高负载电流的1.2~1.5倍,各用电设备的熔丝熔断电流值应符合厂家说明书规定。
4、熔丝两端的压降和温度应正常。
第6—62条 人工报路的质量标准规定如表所列(表略)。
第6—63条 电传报路的全程质量标准规定如表所列(表略)。
第七篇 通信电源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7—1条 通信电源应保证对通信设备不间断地、质量良好地供电。
第7—2条 本规则所称的通信电源设备包括蓄电池组、整流器、配电屏、内燃发电机组、直流变换器、铃流发生器、供电线路、接地装置等。
第7—3条 为加强电源设备的维护管理,在各通信枢纽和电务段所在地的通信站,应设电源室;段所在地电源室,根据内燃发电机的维修需要设内燃钳工,负责全段通信用内燃发电机组的检修与保养。其它配置有电源设备的机械室,应设维护电源设备的专职人员。设备轮修应由段所在地电源室组织进行,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无人值守、遥测、遥信的维修方式。
第7—4条 通信站的交流电源应由变电所(站)专路供电,以保证供电的可靠性及稳定性。条件不具备时,应设专用变压器,与负荷变动较大或不安全的用户分开。在交流电源引入处,设避雷装置。外供交流电源类别见附表一。
第7—5条 备用内燃发电机功率的选择不宜过大,其配置数量及供电范围见附表一。
第7—6条 电源室设置蓄电池组的电压种类应尽量少,一般以24伏及60伏(或48伏)两种电压为基础蓄电池组,不准以抽头方式取得两种供电电压。
其调压方式:
24伏蓄电池当负荷电流大于400安时,宜采用尾电池方式,小于400安时,宜采用硅元件方式。
60伏(或48伏)蓄电池当负荷电流大于200安时,宜采用尾电池方式,小于200安时,宜采用硅元件方式。
蓄电池组的工作方式,一般应采用低压恒压充电制。充电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压精度和可靠的限流性能,并具备滤波、告警等技术条件。直流配电屏一般应采用硅元件调压方式,使用直流变换器时其返回杂音电压应符合供电质量标准。
第二章 供电系统的构成和管理
第7—7条 交流供电系统由外供交流电源及自备内燃发电机组两部分组成。当外供交流电源电压波动过大时,可加设交流电压自动调整装置。
第7—8条 直流供电系统由蓄电池组及直流变换器两部分组成。直流变换器应选择容量较大的电池组作为输入电源。电源室直流电源仅允许供给通信设备及事故照明使用。
第7—9条 电源室至各通信机械室的电源配线,原则上应采取单独敷设的方式。当采用由一条主干电源配线,向有关机械室分歧供电时,不得影响供电质量,并应装设分路熔断器。
第7—10条 交流与直流电源线的选择,需在保证人身和供电安全。不超过允许压降、避免配线引起杂音干扰的基础上,以消耗最少有色金属为原则。电源导线的最小截面,应不超过其安全载流量,并满足机械强度要求。
第7—11条 在同一径路内交流与直流电源线应隔开100毫米以上的距离,如因条件限制,不能达到时,交流线宜采用有塑料外护套的屏蔽绝缘线,当穿入钢管时需将钢管接地。
直流系统的充电与放电回路的配线,亦应隔开一定距离。当需要穿入钢管时,同一根管内不能有不同电池组的配线或同一电池组充、放电配线;采用二线制配线时,一根钢管内亦只能穿入单根配线。
电源线的排列要整齐。
第7—12条 同一地区远离通信站的机械室,一般应设置单独的电源设备;当距离较近、负荷较小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取敷设专用电缆,由电源室直接供电。
第7—13条 在电源设备的各项性能可靠的基础上,对不同处所的电源设备可以采用遥信、遥控方式进行集中监视和管理。
第7—14条 自电源室至被供电设备一般允许装设不多于4级的熔断器,下一级熔断器容量与熔断时间不得大于上一级,总熔断器的容量不能超过其供电馈线的安全电流值。
第7—15条 当电源负荷量变动或被供电机械室的电流有增减时,需经段技术室审定并通知电源室。
第三章 通信设备接地
第7—16条 本章规定的通信设备接地系指各通信枢纽、增音站、机械室、电报所、电话所的接地系统。
第7—17条 通信线路和通信机械接地,是为防雷、防强电、防电磁感应,防电腐蚀,防通信干扰,以及作为通信正常工作和保护人身安全而设。
第7—18条 通信机械室的各种接地系统(包括联合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以及各种自然接地体等)有两种设置方式(即分设方式与合设方式),但每处只允许一种设置方式。
第7—19条 引入电源室的交流电源线,在室外应装置相应的低压避雷器及防护横向电压的设备。
第7—20条 接地体(包括防雷、交流零线的重复接地,保护接地、联合接地、电缆金属外护套,以及各种自然接地体等),地下引接线及地上裸导体的连接等,应采取以下减少电化学腐蚀的措施:
1、接地体(包括地下的引接线)应采用镀锌钢材、铸钢材、铜材或石墨电极;
2、减少联合接地系统的直流工作电流;
3、保护接地系统应没有直流或交流电流;
4、引入电缆应采用有绝缘外护套的电缆或将电缆金属外护套与室内接地系统加绝缘措施;
5、两种不同的金属线(或金属排)连接时,应尽量采用熔接,保证无假焊、虚焊,当采用紧固件连接时,其连接处应沾锡。
第7—21条 接地体的引线不允许采用钢管保护,应采取绝缘措施。
第7—22条 采用分设接地方式时应作到:
1、各种地下接地体、地下裸引线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接地装置埋设地点应设地线桩。
2、在电源室内应分别装设保护接地排和联合接地排。
3、接地系统的室外引接导线与房屋避雷泄流线的空间距离:当房屋高度在30米及以下时,一般应大于2米。
第7—23条 联合接地系统应按机械室分类接入联合接地排,连接处所如下:
1、各种直流电源母线需接地的一极;
2、引入架,试验架,引入试验架,测量台、试验台的测试用地,以及测试仪表的接地;
3、各机械室不接入交流电源的金属机架(电源室的直流配电屏机架不应接地);
4、电报机械和自动电话中继器的工作接地;
5、引入电缆的绝缘金属护套,配线电缆的金属屏蔽层;
6、各通信机械室的保安避雷器(包括放电间隙,避雷器等);
7、容易产生噪声干扰的盘架单独接地。
第7—24条 保护接地系统按设备分别接入保护接地排,连接处所如下:
1、交流配电盘、整流器、其他交流电源设备以及接入交流电源的机架、机壳;
2、交流电源线的金属外皮;
3、交流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的中性线重复接地。不准用交流三相四线制的中性线代替保护接地。
第7—25条 采用合设接地系统时应作到下列要求:
1、联合接地体、保护接地体、房屋防雷接地体、地下电缆金属外护套、混凝土电极以及金属水管等应接成一个接地系统,并采取熔焊和防腐蚀措施;
2、所有通信线路均应采用地下电缆引入方式,并应装设避雷设备;
3、不得利用室内通信设备的金属部分构成雷电流的泄流通路。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7—26条 直流馈电线的维护分界原则规定如下:
1、电源室至被供电机械室的馈电线,以各机械室的进线第一端子或主干汇流条末端分界;
2、由电源室远供时,以电源室配电屏接线端子分界;
3、馈电线进入被供电机械室内,其日常清扫、整理工作由有关机械室负责。
第7—27条 交流供电线路引入的维护分界规定如下:
1、低压引入
(1)用明线引入时,以终端线担分界,线担以外由供电单位负责维护。线担至室内引入部分:当建筑物产权单位在通信站设有专用电力配电屏时,以配电屏出线端子分界,出线端子以外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不设专用配电屏时,分界点移至电源室交流配电屏进线端子;
(2)用电缆引入时,以室内电缆终端盒分界,电缆终端盒以外由供电单位负责。
2、高压引入,符合供电单位有关规定。
第7—28条 电源设备应保持部件完整、齐全,不得任意拆用零件。
当改变供电方式、增加或减少蓄电池组数时:总枢纽由铁道部批准,局枢纽由铁路局批准,分枢纽由分局批准。改变电源设备的下列技术性能和运用方式由电务段批准:
1、变更外供交流电源供电径路;
2、改变整流器自动稳压方式;
3、变更降压元件的数量及加甩方式;
4、变更配电屏至蓄电池组、被供电机械室间的配线方式;
5、改变联合接地、保护接地的连接方式或增加接地点。
第7—29条 在保证供电的前提下,蓄电池组容量低于规定值时,允许继续使用。极板普遍损坏时,可采用减容方式进行整修;个别损坏时,可以更换极板,但不能以分批更换极板代替大修。
当蓄电池采用尾电池方式时,每隔一定时间应将尾电池与电池组内电池进行轮换,以延长电池寿命。
第7—30条 电源室应备有完整、正确的技术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遇有变动时应及时修改,每年核对一次。应备有的主要技术资料如下:
1、电源设备安装平面图;
2、电源供电系统图、供电径路图;
3、电源设备原理图、配线图、说明书;
4、各负荷的负荷量和熔断器容量表;
5、接地装置埋设位置及运用图;
6、设备测试、验收记录;
7、设备履历卡片。
第7—31条 电源维护工作应配备必要的测试仪表,并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经常保持良好,每年校对一次。
1、电源室应配备下列主要仪表:
电池端电压表(3伏电压表)、点温计、兆欧表。
2、电源室或电务段统一配备下列仪表:
杂音测试器、示波器、电导仪、接地电阻测量仪、钳形电流表,以及0.5级量程适当的直流电压表、直流电流表、直流毫伏表。
第五章 设备维修第一节 蓄电池的充放电
第7—32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
初充电的延续时间,充电电流的大小,电压的确定及电液比重,充电的步骤及注意事项等如附录A或按出厂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7—33条 蓄电池的正常充电
在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进行正常充电:
(1)蓄电池完全放电后;
(2)部分放电或间歇放电,其放电量没有达到完全放电的一半,但时间已持续一周时,必须进行一次充电;
(3)在一个月内即使蓄电池没有进行放电,为防止极板硫酸铅化,也应进行一次充电。
蓄电池正常充电的方法,常用的有:低电压恒压充电法;分级恒流充电法。
低电压恒压充电法:
恒压充电法是在蓄电池放电后,整流器以预定充电电压给蓄电池进行恒压充电。充电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由于开始充电电流较大,当超过整流器额定电流时,整流器进入限流状态,限流点一般为0.1~0.15C(C为蓄电池额定容量),相当于恒流工作。随充电时间增加,充电电压逐渐上升,一定时间后,稳定在既定的充电电压上。每个电池的充电电压,按2.25~2.35伏。此时充电进入第二阶段,电流离开限流点,并逐渐减少至充电终止时的电流值,实际上接近于通常的浮充电流值,基本稳定不变。
分级恒流充电法:
充电一般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10小时率电流进行充电,充电至每一蓄电池电压为2.4伏,这一阶段将延续6~7小时。第二阶段以20小时率电流进行充电,一直进行到电解液比重(1.215±0.005)和电压(2.6~2.8伏)在两小时内稳定不变,并且到正负极板上都剧烈地放出气泡时为止。
无论用什么方法,在充电过程中,若电解液温度达到40℃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蓄电池冷却后继续充电,但充电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
全供电系统采用低压恒压充电制时,蓄电池充电时不能脱离负载,为达到节省时间和节约电能的效果,可以采取在电池容量充至90~95%时,即转入正常浮充来恢复其剩余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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