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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气象局第一场防雷行政执法官司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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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6-7 21:05: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6年11月23日8点30分,湖南省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长沙市气象局行政处罚案件在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进行开庭审理。经过近四个小时的质证、辨论、庭审、合议,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对证据进行合议后,认为原告方新族公司开发的项目未完善防雷审核手续,行政相对人应服从气象主管机构管理,判决如下:维持长气罚字(2006)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应接受被告的防雷行政管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湖南省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格蓝康都”项目面积约8万平方米,于2005年11月通过政府联审报建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未取得气象防雷核准书。为有效实施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防雷行政许可,长沙市气象局在该项目正式施工之后,对新族公司要取得防雷行政许可进行了多次现场宣传解释,但该公司置之不理,认为无需再取得防雷许可,随即气象局于3月份按法定程序对该公司进行立案。长沙市气象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未取得防雷核准违法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相关条文对该公司违法事实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于6月份下达了长气罚字(2006)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处罚金2.8万元。
长沙市气象局高度重视此次应诉工作,局党组召集执法相关人员多次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请了专职律师,委托副局长刘富来同志全权代理本案。在今天的庭审中,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违法事实的认定问题,原告新族公司认为已拿到《施工许可证》,是合法施工,长沙市气象局认为该项目防雷装置未取得防雷许可就施工属于违法施工;二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是进行处罚的法律适用是否得当,原告认为根据《立法法》规定,中国气象局是国务院事业单位,不是行政单位,无权制定带罚则的部门规章,长沙市气象局则申明《气象法》明确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的气象工作并组织实施,国务院412号令设置的防雷行政许可由气象局组织实施,为法规授权,中国气象局制定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均在国务院公报上予以公示。
经过近四个小时的质证、辨论、庭审、合议,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对双方二十多份证据进行核实,经审判庭合议后,法院认为:由建委实施的施工许可不能代替由气象局实施的防雷许可,新族公司应完善防雷审核手续;气象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气象局作为防雷工作的主管机构,本案所采用的法律法规适用。法院判决如下:维持长气罚字(2006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应接受被告的防雷行政管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文的真实发布时间与本贴发布时间可能不一致,请留意!:
沙发
发表于 2010-9-25 16:36:59 | 只看该作者
好,武汉也有这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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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9-27 10:50:27 | 只看该作者
呵呵,中国的气象法不是纸做的,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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