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9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甲、乙类可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和乙类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距,不宜小于20m。
第4.2.10条 室外电力变压器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三节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第4.3.1条 喷漆等易燃、易爆生产部位,应设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有直通室外或楼梯间的安全出口。
第4.3.2条 存放超过3大的汽车库或大型拖拉机库,每3台宜设防火墙分隔。库房与修理间、值班室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第4.3.3条 发电机房宜单独建造。发电机房不应与甲、乙类厂(库)房毗连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4.3.4条 粮、棉、麻仓库宜单独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或库房面积超过250m平方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5条 牲畜棚宜单独建造。当其建筑面积超过150m平方时,应设非燃烧体实体墙分隔。
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6条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面积(平方m)与厂房体积(立方m)的比值,宜采用0.05--0.22。
第4.3.7条 厂房安全出口不应设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50平方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100平方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300平方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但每层面积不超过500平方m时,可采用钢楼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其倾斜度不宜大于45度,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第4.3.8条 厂房的疏散楼梯、门各自的总宽度和每层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0.8m计算。但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门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1.4m。
第4.3.9条 库房和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m的防火隔间,可设一个门,一栋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m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推拉门和卷帘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