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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滚球法计算保护范围的不解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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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12: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GB50057-94附录四  “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中,假如当避雷针高度h大于60m(最大滚球半径)时,计算公式“附4.1,4.2”中的h用hr代入,这样如果建筑物高度给定的话,算出来的保护半径就是一定的了,不论避雷针在楼顶立多高……这是为什么?我错在哪里?

发表于 2006-12-7 12: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说就是要考虑侧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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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8 10: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原来是这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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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8 11: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接闪器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如果超过滚球半径,那么,多余部门并不能起到保护需保护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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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8 11: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浩瀚在2006-12-8 11:11:00的发言:

个人理解:接闪器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如果超过滚球半径,那么,多余部门并不能起到保护需保护物的作用

有点看不懂能不能说清楚点啊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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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8 12: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GB50057-94附录四  “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中,假如当避雷针高度h大于60m(最大滚球半径)时,计算公式“附4.1,4.2”中的h用hr代入,这样如果建筑物高度给定的话,算出来的保护半径就是一定的了,不论避雷针在楼顶立多高……

——本来就是这样啊。有什么奇怪的?

原因:你没有弄清楚“球”是怎么滚的:)桌子上放个纸盒子,手里拿个球,自己“滚”一下就明白了。

大于滚球半径以后,在建筑上的保护范围就是建筑物表面了。这就是说:雷就可以直接打在建筑物表面了。也就是说:你要在建筑物表面安装接闪装置,就是要“防侧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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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8 22: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说,建筑物高度在超过各个滚球半径时,应考虑防侧击雷的,就是这个道理,另外超过滚球半径的话,避雷针再高也没有用了,计算时一律按最大极限值,即相应滚球半径。所以避雷针最高只有相应滚球半径那么高,如果建筑物的高度超过相应滚球半径以后最好在天面女儿墙上装设避雷带,即美观又能保护到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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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0 00: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就到这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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